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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-07-21 | 辞职被扣全部工资,我如何要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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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签: 辞职  劳动仲裁 

案例说明:

2006年7月份进的厂,试用3个月,到2006年10月开始为正式员工。
2007年3月份提出辞职,领导答复必须提前1个月,此事就这么一拖到了4月份,4月10日再次提出辞职时,直属上司批复了辞职但,但是行政部不给予批准。
然后我4天没有去公司,第5天联系行政部时,行政部说离开公司3天属于自动离职,不给予结算工资。3月份的全部工资和4月份10天的工资啊。
然后我说,那我回来继续上班吧,心想上到4月25日发工资日,领了3月份的工资也就算了,可是行政部表示不能在进公司了,要进公司的话也只能以新员工对待,再试用3个月。

而后3个月,我咨询了许多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,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,镇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。
后于7月份咨询了镇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,镇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于单位取得联系,但是单位方面表示不接受调解。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表示他们能做的已经都做了``没办法``只能仲裁。

于是我想提出仲裁,可是不知道这样算不算过了仲裁时效,如果没过时效的话,我有公司的银行工资卡,和单位抽屉的钥匙,我还有工友作为人证,这些能不能算仲裁的证据,我还能不能要回我的工资?

百度知道解答:

可以申请仲裁
劳动法虽然规定了仲裁时效为: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内,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但是所谓诉讼时效都是存在中断情况的:1.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。2.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。(包括调解)3.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从对方明确拒绝履行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不予处理时起,期间重新计算。
最高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:
1.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,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,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,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。
2.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,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的书面通知
最后,劳动争议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限,以仲裁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,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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